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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7-09-14来源: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中国水产学会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生经济动物、植物及微生物的种质资源管理,及时审定和积极推广原种、良种,实现生产良种化、管理科学化、法制化,促进渔业生产的持续发展,成立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

  第二条 审委会在农业部领导下,负责全国水产原种、良种的审定。

  第三条 本章程所称原、良种,包括原种、良种、品种、杂交种和引进种。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水产种质和苗种生产管理法规和政策,对水产原种和良种的保护、引进和开发利用等工作提供指导与咨询。

  第五条 依据《全国水产原、良种审定办法》,对申报的原、良种进行审定。

  第六条 协助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全国水产原、良种场建设规划、技术管理及生产管理办法。

  第七条 受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定期和不定期考核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提出确认或整顿、直至取消资格的建议。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审委会由有关行政、科研、教学、推广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九条 审委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三人、秘书长一人。

  第十条 审委会设秘书处,审委会闭会期间,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章 委 员

  第十一条 审委会委员,由有关单位推荐,经渔业局审核上报农业部批准聘任。

  第十二条 审委会委员任职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科学态度,实事求是,处事公正。

  2、从事水产原种、良种的科研、开发、生产、推广、管理等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的人员。

  3、60岁以上的委员人数一般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30%。

  4、正、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一般由在职人员担任。

  第十三条 审委会每届任期五年,委员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 委员对审委会的工作有监督、检查、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同时也有宣传贯彻执行审委会章程和及时反映所在地区有关原良种工作的情况、问题的义务。

  第十五条 委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再从事原良种工作,或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由审委会报农业部批准给予调整。

  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十六条 凡在全国水产原、良种的科研、开发、推广、生产、管理和审定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委员,由审委会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章程、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者,由审委会对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报农业部批准除名,或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章 经 费

  第十八条 审委会经费由农业部渔业局专项拨给。

  第十九条 申请审定单位所交纳的审定费。

  第二十条 有关单位、个人赠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农业部批准颁布之日起生效,其解释权归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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